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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推迟“营改增”


发布时间:

2013-06-20

5月24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意见中并未提及建筑安装业。

建筑业推迟“营改增”

  5月24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意见中并未提及建筑安装业。

  早在今年年初,业内就有建筑业“营改增”可能在2013年年中试行的消息,并且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部分省市试点不同,此次建筑业将在全国统一推开。然而之后*策却反向转变,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及财税部门的说法都表示,建筑业不在今年既定的“营改增”扩大行业试点范围内。

  *策推迟背后

  变化的背后,是建筑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的努力。从2012年年初开始,住建部就委托其下属的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进行“营改增”调研测算工作。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号召各地方、各协会乃至于每个企业,都要采取多种办法,广泛宣传、汇报、反映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并且承诺将对各地方、各协会、各有关企业举办这样的互动给予可能的帮助和支持。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长秦玉文还建议,住建部里的相关司局还要想办法进一步打通中间环节,请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方的调研测算和资料汇总,及时向同级财税部门汇报,抓紧反映意见和建议。

  在此调研基础上,2013年年初住建部与中国会计学会将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形成文件,通过住建部渠道提交给了财税部门。

  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由于现有税收和经营环境的局限性,按财税部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实行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所谓税负不变或者略有减轻只是理论测算。按照实际测算,税负增加的企业达到85%以上,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税负增加幅度超过90%。文件建议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税率调整为6%。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调研主要负责人阮智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相关文件是住建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财税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据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会长贾立才透露,财税部门并不同意住建部提出的降低既定建筑业“营改增”税率的建议,在双方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建筑业改革不得不推迟。

  理论减税实际增税

  建筑行业反对“营改增”的最直接原因,莫过于担心改革带来的增税效应。

  一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建筑业属微利行业,2010年公布的产值利润率只有3.55%,11%的增值税税率对部分企业可能是灭顶之灾。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长秦玉文在一次内部座谈会上指出,按照“营改增”方案的有关规定,他们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但是综合分析研究认为,“营改增”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

  此次挑选的66家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0%,增加2.8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又在66家企业中选出更具有代表性的24家企业进行单独汇总。其理论测算结果是, “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6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调查了几家已经根据2011年实际发生数认真测算的企业,结论是“营改增”税负要比估算的情况严重得多。

  比如苏中集团,“营改增”后税负122.15%,作为附加税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相应增加了3156.24万元,增加了50.27%;装修一级资质的江苏嘉洋华联公司按照2011年数据测算,“营改增”后各项税负合计实际税负将增加182.69%。

  秦玉文指出,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严重脱离实际。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的理论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即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遗漏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6%四档,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款,转嫁本生产环节的税款给下游用户或最终消费者。而下游企业可以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销项减进项后,按照增值额缴税,减少重复征税,进而实现减税目的。

  然而实际情况是,“这些假设,严重脱离实际,在今后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的。”秦玉文指出。  建筑业本身复杂的环境,造成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中遇到了困难。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紧俏时,货主要求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种种原因之下,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劳务等与工程总造价之比十分有限,加上税收征管的*策不统一、不规范、不严谨,严重地阻塞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途径。

  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可以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的增值税与我国现行的建筑产品定价、计价方式以及严酷的低价中标竞争形势之间,存在着制度*策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

  秦玉文表示,如果建筑产品的计价和结算方式不能改变,低价中标的现状不能扭转,建筑施工企业的11%增值税就根本不可能全部转移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张毅也指出,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负的变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有利于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施工企业强化对分包、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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